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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侵害了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也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本案中,尽管父亲的暴力殴打对象并不是孩子,但考虑到孩子作为目击者,其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父亲的家庭暴力行为直接相关,应当认定其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承办法官表示,法院在充分听取专业人员分析意见基础上,认定父亲的暴力抢夺行为对孩子产生了身体及精神侵害,依法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安排心理辅导师对申请人进行长期心理疏导。微博视频定时关闭
微博视频定时关闭法官刘宴君听完事情原委,联系了王老头后,在家事审判庭以“不打官司”方式进行了调解,通过阐述邻里相处的亲疏远近,耐心细致向双方当事人作思想工作,最后安抚了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两名老人表示打牌的时候情绪激动,一时没注意自己的言语行为,事后心里也很后悔,只是因对方语气过于强硬,一时没法接受也不知如何处理此事,所以才陷入僵持。最终,两名老人承诺在今后的相处过程中会相互包容理解,约束好自己的言行举止。矛盾纠纷得以化解,双方当事人和气地离开了法庭。微博视频定时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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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认为,案涉鹿胎膏和鹿鞭膏属于预包装食品,在包装标签上未标明该商品的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属于标签缺乏基本信息,而非标签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相结合,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提出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案刘某购买鹿胎膏和鹿鞭膏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其有权请求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判决某鹿业公司向刘某返还价款1068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06800元。《微博视频定时关闭》